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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承民初字第02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郭金与李文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承民初字第02401号原告郭金。委托代理人王敏,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生。原告郭金与被告李文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玉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孔祥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