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承民初字第02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郭金与李文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承民初字第02401号原告郭金。委托代理人王敏,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生。原告郭金与被告李文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玉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孔祥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