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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民初字第00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绥德县商会小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00884号原告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维华。委托代理人马富信。委托代理人李凤春。被告李奇。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李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登记在被申请人李奇名下位于绥德县龙湾振兴家园5号楼3单元401号“绥房权证(私)字第0120**号”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判决难以执行,原告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当查封该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李奇位于绥德县龙湾振兴家园5号楼3单元401号“绥房权证(私)字第0120**号”房产,由被告李奇负责保管。查封期间该房产上不得设立他项权利。二、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