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开刑初字第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刘某犯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廊开刑初字第05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性别:××,××族,原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市荣盛华府项目部项目经理,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义县,现住廊坊市广阳区。2014年12月11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被廊坊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广有、张艳宇,河北王广有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廊开检刑诉(201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刑事普通程序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邢留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王广有、张艳宇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原系荣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市荣某华府项目部项目经理,2013年7月9日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之便将部分劳务项目承包给肖某。2014年1月30日肖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付刘某人民币30万元。2014年12月11日,被告人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被告人刘某的亲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肖某、耿某、赵某乙、孙某、张某乙的证言;银行交易明细、劳务工程分包申请单、劳动合同书、证明、固定资产购置审批单、任命通知、项目经理岗位职责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作为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主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确有悔罪表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对被告人刘某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此款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追缴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万元。(此款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周治服审 判 员 张敏红人民陪审员 赵俊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秋爽附一、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于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1、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2、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3、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4、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5、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