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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官民初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薛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官民初字第1190号原告薛某,农民。被告张某,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薛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薛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