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官民初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薛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官民初字第1190号原告薛某,农民。被告张某,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薛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薛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