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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5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杨某与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5482号原告:杨某,女,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施某,男,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审理期间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程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