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北民初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孟判判与特易购商业(浙江)有限公司宁波江北万达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判判,特易购商业(浙江)有限公司宁波江北万达分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北民初字第938号原告:孟判判。被告:特易购商业(浙江)有限公司宁波江北万达分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方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判判诉被告特易购商业(浙江)有限公司宁波江北万达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判判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判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判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判判自愿负担。审 判 员 王媛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 费颖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