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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北民初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孟判判与特易购商业(浙江)有限公司宁波江北万达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判判,特易购商业(浙江)有限公司宁波江北万达分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北民初字第938号原告:孟判判。被告:特易购商业(浙江)有限公司宁波江北万达分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方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判判诉被告特易购商业(浙江)有限公司宁波江北万达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判判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判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判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判判自愿负担。审 判 员 王媛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 费颖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