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民初字第2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姚国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姚国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2077号原告: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云。委托代理人:李惠强,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国敏。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姚国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 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孙亚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