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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35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宋文龙与付耕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文龙,付耕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594-1号原告宋文龙,男,198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俊华,女,198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付耕雪,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文龙诉被告付耕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付耕雪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担保人崔江松所有的车牌号为豫A0**××的丰田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付耕雪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崔江松所有的车牌号为豫A0**××的丰田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宋文龙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晓莉审 判 员  赵西璞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