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七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毕节市七星关区思贤学校申请执行李福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节市七星关区思贤学校,李福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七执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毕节市七星关区思贤学校。法定代表人杜朝敏,系该学校校长。被执行人李福唐,男,汉族,1976年12月20日出生,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黔七民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毕节市七星关区思贤学校申请执行李福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执字第47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陈延华审判员 王建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马关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