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民初字第2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姚俊三与陈德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俊三,陈德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2567号原告姚俊三,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大武口区。被告陈德勇,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杨林娜(系被告陈德勇妻子),女,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大武口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姚俊三诉被告陈德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俊三于2015年9月6日以补充新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德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俊三撤回对被告陈德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姚俊三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瑞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