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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商初字第2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谢秀清与陈伟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2782号原告:谢秀清。委托代理人:XX。被告:陈伟玲。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秀清与被告陈伟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秀清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秀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0元,减半收取1090元,由原告谢秀清负担。审 判 员 张凯水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 朱玲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