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4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科与西安平和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科,西安平和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4122号原告:张科。被告:西安平和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张科诉西安平和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25元由原告张科承担。审 判 长 秦 冰代理审判员 张叡婕代理审判员 蒲婷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谭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