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执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榆林市正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陈波、高强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市正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陈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执字第00140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正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米脂县班家沟210国道旁。法定代表人任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高某某。榆林市正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陈某、高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米脂县公证处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米证经字第082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正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陈某当即偿还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正飞商贸游戏那责任公司人民币500000元,(2015)米证经字第082号公证书所确定的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并同意结案。申请执行费8256元,由被执行人陈某承担。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某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正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米脂县公证处(2015)米证经字第082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剑锋审判员 王永军审判员 高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党永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