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一初字第0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袁某某诉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一初字第01661号原告:袁某某,女,199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西华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西华县。被告:陈某,男,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杨仁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