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廖彩煌与程向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补正笔误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彩煌,程向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0134号原告廖彩煌,男,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委托代理人黄思君,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向阳,男,1976年6月13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孟州市,住厦门市湖里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99-309号闽南大厦第九层,组织机构代码:67825353-8。负责人郭继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曲晓东,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对原告廖彩煌与被告程向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10134号民事判决书中,计算有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第九页“本案案件受理642费元,由原告廖彩煌负担146元,被告程向阳负担496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本案鉴定费1300元由被告程向阳承担7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应改为“本案案件受理642费元,由原告廖彩煌负担146元,被告程向阳负担496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审 判 员 阎 彤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 张莉芬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