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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行申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杰与黄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石港分局工商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杰,黄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石港分局,赵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行申字第003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杰。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石港分局,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磁湖路168号。法定代表人李强,局长。原审第三人赵文英。再审申请人陈杰诉黄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石港分局工商行政许可一案,不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黄石中行终字第0006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杰申请再审认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判令被申请人黄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石港分局重新作出行政处理。本院认为,《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规定,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保留期满申请人仍未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的,预先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本案中,被申请人黄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石港分局于2011年12月8日为陈杰办理名称为“黄石港区左岸宾馆”的预核登记,而陈杰在该名称六个月的保留期限届满前,既未向该局申请延期,又未完成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该名称已自动失效。被申请人在陈杰申请的名称自动失效后为原审第三人赵文英进行预核登记和核发个体工商执照,符合法律规定。陈杰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陈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辅伦代理审判员  白丽萍代理审判员  郭登友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柳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