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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8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某诉丁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丁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8896号原告:王XX,女,X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XX,身份证号码:XX。被告:丁XX,男,X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XX,身份证号码:X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丁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丁树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