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亭民申字第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柴玲与刘敏、王群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柴玲,刘敏,王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申字第0007号再审申请人:柴玲。委托代理人:叶珈睿,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敏。一审被告:王群。再审申请人柴玲与被申请人刘敏及一审被告王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亭民初字第3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柴玲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单丽华审 判 员  朱月明代理审判员  李绍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顾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