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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中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申请书执行人张冰伟与被执行人高子堂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冰伟,高子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中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张冰伟,男,汉族,生于1973年2月22日,个体业主,住兰州市城关区。委托代理人朱万润,甘肃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高子堂,男,汉族,甘肃省景泰县人,系甘肃永泽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景泰县。委托代理人尚可臻,白银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冰伟与被执行人高子堂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高子堂因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尚未审结,该案审理结果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白中执字第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刑事案件审结且被执行人高子堂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张冰伟可申请恢复执行,且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利审 判 员  曾垠滔代理审判员  李学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