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5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5735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徐某某,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起诉。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因此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正品审 判 员 车绍文代理审判员 艾江月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侯衍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