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良执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宾天海与广西古方药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宾天海,广西古方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八条
全文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良执字第253号申请执行人宾天海,男,汉族,1968年3月24日出生,住址: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广西古方药业有限公司,住址:广西南宁市亮岭路9号。法定代表人罗豁夫,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宾天海与被执行人广西古方药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争议纠纷一案,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的南劳人仲字(2015)第34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宾天海于2015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支付令、民事调解书适用)[或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仲裁裁决适用)、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公证债权文书适用)]的规定,裁定如下: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劳人仲字(2015)第347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杰审判员 廖思养审判员 罗俊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陆文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