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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民一初字第03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李运銮与魏风雷、迟心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运銮,魏风雷,迟心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3831号原告:李运銮(栾),男,汉族。被告:魏风雷,男,汉族。被告:迟心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运銮(栾)诉被告魏风雷、被告迟心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运銮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魏风雷所有的坐落在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横口村濉符路南侧的房屋一套(证号2010-0XX6,250.24平方米)。原告李运銮(栾)提供了其所有的宿州市西关大街女子监狱宿舍9号楼0604室(建筑面积54.59平方米)作为担保(产权证号房地权宿字第200500416号)。本院认为,原告李运銮(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魏风雷所有的坐落在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横口村濉符路南侧的房屋一套(证号2010-0XX6,250.24平方米)予以查封。二、对原告李运銮(栾)提供担保的坐落在宿州市西关大街女子监狱宿舍9号楼0604室(建筑面积54.59平方米、产权证号房地权宿字第XX号)房产予以查封。上述被查封的房产在查封期间,允许其使用,但不准买卖、抵押、赠与、转让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德忠审 判 员  杨继乾人民陪审员  刘引建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陈议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