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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一初字第0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吴开仙与和县姥桥镇杜姬庙村委会李东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1166号原告:吴开仙,女,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和县姥桥镇杜姬庙村委会李东村民组,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负责人:吴志义,该村民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开仙与被告和县姥桥镇杜姬庙村委会李东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开仙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开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开仙负担。审判员  殷宝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