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民初字第02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民初字第02388号原告郭某某,女,1978年12月17日生,汉族。被告胡某某,男,1976年2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程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胡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