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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立民终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起诉人)司玉兰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司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立民终字第173号上诉人(原起诉人)司玉兰。上诉人司玉兰不服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宽民立字第5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上诉。上诉人称本案委托关系成立,有录像光盘为证,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定一审法院受理此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司玉兰委托其儿子范军代为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故上诉人上诉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宽民立字第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继跃审判员  韩 平审判员  柴燕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吴宜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