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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3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罗德华与黄义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德华,黄义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3468号原告:罗德华,男,1962年10月15日生。被告:黄义龙,男,1976年7月1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德华诉被告黄义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未能向被告黄义龙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经承办人对黄义龙父母进行询问,其父母陈述黄义龙已外出务工数月,具体务工地址不详,无法取得联系。由于原告未能提供其他的送达地址,本院书面通知原告本案需采取公告方式进行送达,并要求其交纳公告费用。原告签收通知后,未在限期内缴纳公告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德华负担。审判员 郭 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郑雪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