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3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罗德华与黄义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德华,黄义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3468号原告:罗德华,男,1962年10月15日生。被告:黄义龙,男,1976年7月1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德华诉被告黄义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未能向被告黄义龙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经承办人对黄义龙父母进行询问,其父母陈述黄义龙已外出务工数月,具体务工地址不详,无法取得联系。由于原告未能提供其他的送达地址,本院书面通知原告本案需采取公告方式进行送达,并要求其交纳公告费用。原告签收通知后,未在限期内缴纳公告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德华负担。审判员 郭 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郑雪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