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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民初字第0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户县甘亭街道办事处西郊村村民委员会与王建其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户县甘亭街道办事处西郊村村民委员会,王建其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户民初字第01082号原告户县甘亭街道办事处西郊村村民委员会。诉讼代表人王世民,任该村党支部书记。委托代理人邢富民,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其,男,1962年5月1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发水,户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户县甘亭街道办事处西郊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建其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户县甘亭街道办事处西郊村村民委员会诉讼代表人之委托代理人邢富民与被告王建其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发水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户县甘亭镇西郊村村民委员会诉称,2009年3月,我村委会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将我村位于户县西转盘西南角的土地0.148亩承租给被告,每月租金150元,按月缴费。协议达成后,被告将租金交至2014年11月;期间,被告未征得我们同意,私自转租他人,且原告决议将该块土地统一规划自用,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现要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口头租赁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腾退0.148亩土地,并给付自2014年12月至腾退之日按每月150元计算的土地占用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建其辩称,原告方的诉讼代表人王世民不能代表户县甘亭街道办事处西郊村村民委员会,原告未向法庭提供诉讼代表人形成的决议和诉讼范围,起诉不能成立;2014年12月,我和村上重新达成协议,商定自2015年起,每年租金5000元,故应驳回原告不合法的诉讼。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原、被告达成口头租赁协议,原告将该村位于户县西转盘西南角的土地0.148亩承租给被告,每月租金150元,按月缴费,未约定租赁期限。协议达成后,被告承租该块土地并将租金按时交至2014年11月;之后双方就是否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产生纠纷,原告亦未再交租金。另查,原告户县甘亭街道办事处西郊村民委员会至今未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该村委会事务由党支部书记王世民主持。2015年4月10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口头租赁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腾退0.148亩土地,并给付自2014年12月至腾退之日的土地占用费每月15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被告陈述与原告重新达成协议,商定自2015年起,每年租金5000元,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审理中,原、被告各持己见,致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照片、收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口头约定的土地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双方之间租赁协议合法有效;但双方未约定租赁期限,故该租赁协议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逾期未支付租金,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应腾退所占有之土地;被告在实际占有土地期间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给付原告土地占用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土地占用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亦应予以支持。被告称原告诉讼代表人王世民不能代表户县甘亭街道办事处西郊村村民委员会,原告未向法庭提供诉讼代表人形成的决议和诉讼范围,起诉不能成立;原告虽未选举村委会主任,但该村委会事务由党支部书记王世民主持,王世民应为原告诉讼代表人,故对被告辩称不予采信;被告称村其与原告重新达成协议,商定自2015年起,每年租金5000元,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被告辩称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户县甘亭街道办事处西郊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建其达成的口头租地合同;二、被告王建其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腾退所占用之土地;三、被告王建其于判决生效后30内给付原告户县甘亭街道办事处西郊村村民委员会0.148亩土地租赁费自2014年12月起按照每月150元计付至腾退之日。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建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金江博人民陪审员  丁藏真人民陪审员  杨忠普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普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