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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执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郑友明、姚三英、郑海江申请执行袁清菊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友明,姚三英,郑海江,袁清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川执字第305号申请执行人郑友明,男,生于1943年4月23日,汉族,住达州市宣汉县。申请执行人姚三英,女,生于1944年5月17日,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郑海江,男,生于2006年12月31日,汉族,学生,住云南省曲靖市。被执行人袁清菊,女,生于1965年3月15日,汉族,住宣汉县毛坝镇。郑友明、姚三英、郑海江申请执行袁清菊继承纠纷一案,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2012)宣汉民初字第9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友明、姚三英、郑海江于2014年4月2日向宣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宣汉县人民法院报请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指定执行,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裁定对该案指定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同年3月19日受理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已执行到位金额10000元,申请人尚未受偿金额30000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的工资已冻结,暂无法执行。本院查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通川执字第3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就剩余债权30000元及利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立波审判员  赵黎明审判员  郝德钊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杜 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