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民初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洪力平与天津大港油田四益玻璃制品厂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滨民初字第1359号原告洪力平。委托代理人李德岩,天津优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大港油田四益玻璃制品厂,住所地天津市大港油田海北路。法定代表人董海湧,厂长。原告洪力平诉被告天津大港油田四益玻璃制品厂(以下简称四益厂)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力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德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益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系股份合作制企业,原告系被告股东,股东具有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信息的权利,为保证被告顺利经营,使原告资产得到保值增值,也为防止侵害股东权利的情形发生。使企业做到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对股东公开的法定义务,依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提供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6月10日止每个会计月度、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查阅、复制;2、判令被告提供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6月5日止的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供原告查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天津市城镇股份制合作企业股权证,证明原告系被告的股东。证据二、书面请求及邮寄回单,证明2015年6月9日原告向企业提出了书面查阅会计账簿的请求,被告于2015年6月10日签收。被告四益厂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四益厂系股份合作制企业,虽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但其设置的模式和公司的章程参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本案是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的知情权纠纷,在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此类型企业的内部纠纷的情况下,应以企业章程作为确认股东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本案。四益厂的《企业章程》第五章第九条第(五)项赋予股东“查阅股东会决议记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享有的对企业经营管理等重要情况或信息真实了解和掌握的权利,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基础权利。查阅财务报告、会计账簿等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内容。在起诉前,原告已向被告提出查阅申请,列明了查阅范围及查阅目的。关于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凭证是会计账簿的原始依据,是企业经营的真实反映,企业的具体、真实的经营过程通过查阅原始凭证才能知晓,也才能更充分保障股东作为投资者全面真实地享有知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股东是否可以查阅原始凭证,但是该条赋予股东查阅权的目的就是保障股东知情权充分行使,只有允许股东在必要时查阅原始凭证,才能保证股东更全面真实地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四益厂的《企业章程》也未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方式和范围作出限制性规定。本案中原告要求查阅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账簿及原始凭证,出于“保证被告顺利经营,使原告资产得到保值增值,也为防止侵害股东权利的情形发生”,并无损害企业利益或其他不当目的的可能,没有违反企业章程及法律法规,对其请求应予支持。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放弃其抗辩权利。原告在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过程中,应当谨慎行使权利,在合理时间内完成,不得有干扰被告的正常经营、泄露商业秘密等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天津大港油田四益玻璃制品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6月10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企业,供原告查阅、复制;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6月10日止的财务账簿、原始凭证置备于企业,供原告查阅。案件受理费40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全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陶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