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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执字第01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朱俊与武汉方元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俊,武汉方元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1290号申请执行人朱俊。被执行人武汉方元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江汉经济开发区江旺路20号。法定代表人刘建平,经理。申请执行人朱俊依据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江劳人仲裁字(2015)第00334-22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方元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66840元、经济补偿金52915元、未休年休假工资5121.84元,并要求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金额待定),本院已依法受理朱俊的执行申请。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方元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773元,但被执行人武汉方元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予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朱俊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方元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126649.8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国华审判员  马 露审判员  李德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游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