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执字第9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仁泉与吴文红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仁泉,吴文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981-1号申请执行人王仁泉,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吴文红,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王仁泉与被执行人吴文红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3)奎梨民一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人王仁泉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销对上述生效判决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3)奎梨民一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申请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介东审 判 员 韩 冰代理审判员 刘钧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郭慧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