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2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莲民初字第02215号原告魏某某。被告张某。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某某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婚后感情一直很好。2015年农历大年初一,因原告没有与被告一起去其亲戚家拜年,被告生气后一直不理原告,与原告分居至今,加之其他原因,致两人感情破裂,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张某辩称,原告所说都是家庭的小矛盾,双方不至于要到离婚的地步,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张某于1994年12月自行相识,1997年3月13日在西安市莲湖区民政局登记结婚,1998年6月2日生育一女魏某某,某校高二级学生。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产生矛盾,2015年3月双方分居生活至今。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明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且生有孩子,已经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双方应互相关心、互相爱护、理解对方,加强思想沟通与感情交流,用正确的方法处理生活中的矛盾,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魏某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由原告魏某某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寇永利审 判 员 郭蓉英人民陪审员 周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柯紅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