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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执行字第19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廖凯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廖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新执行字第190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中城街道龙川北路1号中银大厦。代表人陈克勤,行长。被执行人廖凯,男,197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被执行人廖凯信用卡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4)龙新民初字第139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6820.66元本金及利息。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归还申请执行人5900元整,其他余款会尽快归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4)龙新执行字第39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冬  伟审 判 员 谢    安代理审判员 华  筱  靓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林培志(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