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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民初字第3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林粦升与黄振粦、王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粦升,黄振粦,王素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荔民初字第3046号原告林粦升,男,195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代理人蔡德火,福建壶兰���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萍,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振粦,男,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王素玉,女,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原告林粦升与被告黄振粦、王素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元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粦升的委托代理人蔡德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振粦、王素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粦升诉称:被告黄振粦与王素玉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因经营生意缺乏资金,于2007年6月29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于2010年6月27日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元。被告借款后按月支付利息给原告,但自2015年5月29日起被告没有支付利息。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但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不还。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0元及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被告黄振粦、王素玉无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黄振粦与被告王素玉于1988年5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结婚证遗失于2013年1月21日补发结婚证。2007年6月29日被告黄振粦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无书面约定借款利息及期限,时由被告黄振粦出具借条交原告收执。2010年6月27日,被告黄辰粦、王素玉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元,无书面约定借款利息及���限,时由被告黄振粦、王素玉出具借条交原告收执。现因原告向被告催讨借款,二被告无还款,致讼。案经审理,因二被告无到庭,致本院无法组织调解。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二份、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一份、结婚申请书一份在案为凭,经本院审查,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黄振粦向原告林粦升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又与被告王素玉共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元,有借条在案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因上述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系发生在被告黄振粦、王素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现原告请求二被告共同偿还上述债务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双方有口头约定借款利率,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主张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的四倍计算利息,本院不予认定。原、被告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又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向二被告主张权利的时间,故其主张逾期利息,应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被告黄振粦、王素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振粦、王素玉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粦升借款人民币6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林粦升的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40元,减半交纳人民币5020元,由原告林粦升负担人民币120元,被告黄振粦、王素玉负担人民币4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元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蔡晶晶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执行申请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