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6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4-09

案件名称

范瑞明与诸国欢、夏冬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瑞明,诸国欢,夏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6618号原告范瑞明。被告诸国欢。被告夏冬梅。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瑞明诉被告诸国欢、夏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瑞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诸国欢、夏冬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范瑞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诸国欢、夏冬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书记员  唐桂兰审判员  沈 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金嘉怡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