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商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韩兵诉尹家庆、杨士珍、尹冠博、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兵,尹家庆,杨士珍,尹某甲,尹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商初字第00094号原告韩兵,男,1972年12月15日生。被告尹家庆,男,1957年12月3日生。被告杨士珍,女,1956年7月20日生。被告尹某甲,男,2003年6月2日生。法定监护人刘燕,女,1980年12月30日生。系尹某甲之母。被告尹某乙,女,未成年。法定监护人王琰琰,女,1983年9月17日生。系尹某乙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兵诉被告尹家庆、杨士珍、尹某甲、尹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兵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兵撤回对被告尹家庆、杨士珍、尹某甲、尹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珊审 判 员 刘笑寒人民陪审员 彭幼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周 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