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江执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云晓与廖从刚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晓,廖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江执字第497号申请执行人李云晓,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都江堰市。被执行人廖从刚,男,196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都江堰市。申请执行人李云晓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廖从刚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都江民初字第10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廖从刚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云晓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依法受理。执行中,因执行的系列案属同一被执行人,为了便于案件的统一执行,故并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院(2015)都江执字第497号执行案件并入(2015)都江执字第93号案件一并执行。二、终结本院(2015)都江执字第49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金维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