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初字第01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01793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82年1月9日生。委托代理人何德智,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80年10月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解除同居关系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31日以本人和被告陈某某系合法夫妻关系不是同居关系,要求以离婚重新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国君审 判 员 靳学丽陪 审 员 郭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 连东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