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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建财与宁夏振辰石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89号申请执行人张建财,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宁夏中宁县人,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鸣沙镇。被执行人宁夏振辰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震银,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94191.66元(含执行费1294元),未执行标的94191.66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书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民审 判 员  韩 勇代理审判员  秦慧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