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5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郭某与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5012号原告郭某,女,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师某,男,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向法院提供被告师某确切的身份信息,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故原告郭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乔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马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