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田兆龙与张新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兆龙,张新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田兆龙,男,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新兵,男,197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田兆龙与被执行人张新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的(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5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被执行人张新兵归还申请执行人田兆龙借款本金30000元及支付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8元、保全费37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38元、保全费3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新兵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5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审 判 长 姜学明审 判 员 王国荣审 判 员 白振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员 运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