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安山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张安根农村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397号原告:张安山农村承包经营户,住安徽省庐江县。代表人:张安山,男,195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巢湖市。委托代理人:洪晓峰,庐江县盛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安根农村承包经营户,住安徽省庐江县。代表人:张安根,男,195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柳传圣,安徽金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安山农村承包经营户(以下简称“张安山户”)与被告张安根农村承包经营户(以下简称“张安根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小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安山户的委托代理人洪晓峰,被告张安根户代表人张安根、委托代理人柳传圣均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6月16日,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本院申请庭外和解,期限为2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安山户诉称:二轮土地承包时,张安山户取得庐江县盛桥镇七里村马沟村民组2.55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此后,张安山户将其承包的2.55亩土地交张安根户代耕。近年来,张安山户要求张安根户返还耕地,张安根户拒不返还,后经基层组织调解未果。张安山户现要求张安根户返还耕地2.55亩,本案诉讼费用由张安根户负担。张安根户在庭审中辩称:张安山户在二轮承包后主动抛弃耕地,一直没有实际经营耕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连续抛荒2年以上的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该2.55亩土地一直由张安根户实际耕种,并负担了1995年至2004年的农业税费;2005年4月7日,张安山户将全户户籍迁至巢湖市沐集镇沐集居委会街道,并转为非农业户口,张安山户现已丧失庐江县盛桥镇七里村马沟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张安根与张安山系同胞兄弟关系,上世纪八十年代,张安山与张安忠外出巢湖市沐集镇从事非农业生产,张安根出资1000元以供两兄弟从事商业经营,现张安山户诉求返还耕地,亦不符合情理与道德。经审理查明:二轮土地承包时,张安山户取得庐江县盛桥镇七里村马沟村民组2.55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地块分布情况为:小月0.9亩、小拍0.5亩、山地0.3亩、灯塘下0.7亩、外圩下0.15亩。1995年,张安山户将耕地2.55亩(小月0.9亩、小拍0.5亩、山地0.3亩、灯塘下0.7亩、外圩下0.15亩)交张安根户耕种至今。近年来,张安山户要求张安根户返还前述耕地,张安根户拒绝返还,该纠纷经庐江县盛桥镇七里村民委员会调解未果。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张安山户户口薄、张安根户户口薄、张安山户承包耕地登记表(合同副本)、庐江县盛桥镇七里村民委员会证明各1份,张安山户与张安根户一致的当庭陈述。上述证据真实客观,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且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亦相互印证,应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二轮土地承包时,张安山户取得庐江县盛桥镇七里村马沟村民组2.55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依据法律规定,该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为三十年。在承包期限内,非经张安山户书面放弃,发包方不得收回和调整承包地,其他组织和个人亦不得侵犯。张安山户将耕地交张安根户耕种应认定为代耕关系,张安山户现要求张安根户返还耕地,符合法律规定。张安根户在庭审中提出的相关抗辩,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张安山户要求张安根户返还耕地2.55亩(小月0.9亩、小拍0.5亩、山地0.3亩、灯塘下0.7亩、外圩下0.15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安根农村承包经营户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安山农村承包经营户位于庐江县盛桥镇七里村马沟村民组2.55亩耕地(小月0.9亩、小拍0.5亩、山地0.3亩、灯塘下0.7亩、外圩下0.15亩)。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张安根农村承包经营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小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菲娅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十九条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