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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民一初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许贤同与被告严家忠、恒大地产集团(沈阳)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贤同,严家忠,恒大地产集团(沈阳)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一初字第928号原告许贤同。委托代理人綦广利。被告严家忠。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沈阳)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贤同与被告严家忠、恒大地产集团(沈阳)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XX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贤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任鹏飞人民陪审员  管 霞人民陪审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海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