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雁民初字第057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席颖与樊琳、西安好尔思房屋中介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颖,樊琳,西安好尔思房屋中介有限公司,陕西玛雅房屋中介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5701-1号原告席颖,1987年11月7日。委托代理人唐亚妮,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琳。被告西安好尔思房屋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一路4号华立苑A号楼1幢1102号。法定代表人赵志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陕西玛雅房屋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明德门天伦明珠大厦一层。法定代表人李耘,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席颖与被告樊琳、陕西玛雅房屋中介有限公司、西安好尔思房屋中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颖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000元,减半后8000元由原告席颖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叡婕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谭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