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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宁民申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张某因与被申请人耿小红离婚纠纷一案的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某,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宁民申字第24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张某,男,1962年8月12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原某,女,1962年8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志旗,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张某因与被申请人耿小红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江宁淳民初字第79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某申请再审称:法院在审理其与耿小红离婚纠纷一案中,所作出的(2013)江宁淳民初字第797号民事调解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依法再审。被申请人耿小红答辩称:原审法院所做出的调解书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再审申请人张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的理由,故张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忠林审判员  刘正一审判员  X X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立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