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潜江法执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胡先凤与湖北省潜江鑫鹏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先凤,湖北省潜江鑫鹏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潜江法执字第00286号申请执行人胡先凤,女,196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北省潜江鑫鹏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频群,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胡先凤与湖北省潜江鑫鹏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争议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湖北省潜江鑫鹏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潜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潜劳仲裁字(2012)第91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晓明助理审判员 李 罡审 判 员 许家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