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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彭航与巫传绪、龙玉兰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巫传绪,龙玉兰,彭航,巫中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4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巫传绪。上诉人(原审被告):龙玉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航。原审被告:巫中正。上诉人巫传绪、龙玉兰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5)璧法民管异初字第001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巫传绪、龙玉兰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巫传绪、龙玉兰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巫传绪、龙玉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玥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杜万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