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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胡润菊与广州市庆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润菊,广州市庆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742号原告:胡润菊,身份证住址***。被告:广州市庆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陈寿建。本院受理原告胡润菊诉被告广州市庆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以本案原告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以非劳动关系为前提起诉为由,于2015年9月6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润菊撤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胡润菊负担。审判员  王庆勋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 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