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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中执异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赟、全满玲与刘赟、湖北德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赟,全满玲,湖北德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州市天华物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卫杨全,张伟,代鹏,卫杨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执异字第00041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刘赟。申请执行人全满玲。委托代理人赵文华,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北德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立房地产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吴家山台商投资区荷包湖特52号。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鄂州市天华物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华公司),住所地:鄂州市碧石渡镇黄土咀村。法定代表人卫杨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卫杨全。被执行人张伟。被执行人代鹏。被执行人卫杨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全满玲与被执行人德立房地产公司、天华公司、卫杨全、张伟、代鹏及卫杨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刘赟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异议人刘赟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刘赟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刘赟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学平审判员  傅 民审判员  陈 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伍任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