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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民一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胡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刘某某,胡某某,衡阳市金都的士出租有限公司,衡阳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民一初字第523号原告周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石鼓区。委托代理人王英武,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被告胡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县樟木乡。被告衡阳市金都的士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东兴花苑2号二楼。(以下简称衡阳金都的士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增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衡阳市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衡阳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环城北路38号。(以下简称衡阳公交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晓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衡阳市石鼓区中山北路。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船山大道28号建设大厦11楼。(以下简称大地财产保险衡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许艳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小军,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祝融路8号沐林美郡16栋1楼、2楼。(以下简称平安财产保险衡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陈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萍菲,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依文,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北路27号。(以下简称人民财产保险衡阳分公司)负责人戴旭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楚英,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围,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受理的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胡某某、衡阳金都的士公司、衡阳公交公司、大地财产保险衡阳中心支公司、平安财产保险衡阳中心支公司、人民财产保险衡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某以其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上述被告的纠纷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德新审 判 员  肖雄芳审 判 员  李京广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